男子好心劝架受伤 偷录谈话材料做证据上诉获赔偿

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11日电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消息,许某和周某、张某是同一家饭店的员工,一日下班后同去歌厅唱歌,期间周某与张某发生口角殴斗,许某见状上前劝架,在争执过程中许某的右手腕背侧受伤。后许某诉至法院,要求周某、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日前,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,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。
(图侵删)
庭审过程中,周某和张某均否认二人发生过肢体冲突,认为许某受伤与其二人没有关系,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对此许某提交了其与周某的谈话录音材料,根据该录音内容可以还原大概事实:周某和张某在酒后打架时打碎了玻璃,导致劝架的许某手腕被割伤。但无法确定是谁打碎了玻璃,即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周某还是张某无法确定。
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,周张二人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,二人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加害意思联络,但是确实因其不当行为造成了许某受伤的事实发生。此时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,由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,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最后,法院判决由周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示
本案中周某主张该录音是许某偷录,违反其本人意愿。但是从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、第70条第三款规定来看,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私录过程真实,偷录的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2023年中国龙舟公开赛(四川·恩阳站)暨“划遍四川”恩阳站开桨
美欧多国专家学者齐聚温州商学院 共话新质生产力与中国式现代化
文章版权声明: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后援网络原创文章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。